教发函〔2023〕100号

辽宁省教育厅:

  你厅关于辽宁中医药大学杏林学院举办者变更的请示等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26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同意辽宁中医药大学杏林学院举办者由“辽宁中医药大学、辽宁省血栓病中西医结合医疗中心”变更为“辽宁中医药大学、沈阳冠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二、你厅要依法履行管理服务职责,指导沈阳冠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切实履行举办者义务,加大办学投入,改善办学条件,提高办学质量,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教 育 部

2023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