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标准引领 规范认定  国家“双师型”教师队伍高质量建设开启新篇章  ■推进“双师型”教师队伍高质量建设②  日前教育部首次发布了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试行),并对各地开展“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提出了一系列规范要求。“双师型”教师的政策导向作为我国职业教育教师队伍建设的方向,从上世纪90年代一经提出就得到各界广泛认可,地方和院校也比较普遍地自主开展了相应的认定,为国家认定标准的出台积累...

  标准引领 规范认定

  国家“双师型”教师队伍高质量建设开启新篇章

  ■推进“双师型”教师队伍高质量建设②

  日前教育部首次发布了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试行),并对各地开展“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提出了一系列规范要求。“双师型”教师的政策导向作为我国职业教育教师队伍建设的方向,从上世纪90年代一经提出就得到各界广泛认可,地方和院校也比较普遍地自主开展了相应的认定,为国家认定标准的出台积累了参考依据和实践经验。此次国家认定标准的实施,以及相应形成全国性的“双师型”教师认定制度,对于健全职业教育教师标准体系、加快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队伍的高质量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

  “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是保障职教师资队伍高质量的重要依据

  “双师型”教师素质能力结构包括四个方面,首先是政治素质和师德素养,其次是教育性、职业性、专业性三个方面的业务素质和能力。这是建立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标准的学理依据,也是“双师型”教师队伍和个体开展培养培训、评价考核、专业发展等的分析框架和行动指南。

  在政治素质和师德方面,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坚持把师德师风作为衡量“双师型”教师能力素质的第一标准,强化对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素养的考察。把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素养要求放在首位,强调要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热爱职业教育事业,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落实课程思政要求。这些体现了职业教育教师的重要性,职业教育教师承担着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重任,职业教育也是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的重要领域。

  在教育性的素质和能力方面,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对教师的要求是要遵循职业教育规律和技术技能人才成长规律,践行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做到工学结合、知行合一、德技并修。要熟悉和掌握职业教育的教学理念、教学方法、教学模式,具备实施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能力与相应的信息技术能力,注重教学改革和专业建设实绩。

  在职业性的素质和能力方面,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要求教师要紧跟产业发展趋势和行业人才需求,具有企业相关工作经历或岗位实践经验,具备相应职业领域技术技能,及时将新技术、新工艺、新规范融入教学。

  在专业性的素质和能力方面,就是教师学历教育所对应专业方面的素质和能力。标准要求教师要具有相应扎实的专业理论、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能与行业企业需求相对接并且可以熟练地应用于职业教育的专业教学之中。

  本次颁布的认定标准,对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和高等职业学校教师做出了分类要求,并提出了分级标准。这个标准属于国家标准,也是底线要求。地方和院校因地制宜提出的地方和院校标准,应参照且不低于国家标准。

  分级递进是引导和鼓励广大教师走“双师型”发展道路的重要设计

  作为国家首版“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做出了标准分级、层级递进认定的规定安排,分别对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设置了初级、中级、高级三个层级“双师型”教师相应的标准条件,对高等职业学校教师同样设置了初级、中级、高级三个层级“双师型”教师相应的标准条件。

  这种三级递进、不断提升的设计,解决了过去“双师型”教师认定中只有一次认定、缺乏推动教师不断发展提升的问题,有助于保障职业教育的类型特色、提升职业教育教师专业发展的内在动力,有助于提升广大职业院校教师的职业认同感和职业荣誉感,可为教师的激励、评价、使用等提供参考依据。

  可以预见,获得高级“双师型”认证的教师群体,将成为职业教育高质量建设的一个十分关键的重要指标。

  规范认定和价值认可是对地方政府部门和职业院校的要求

  教育部关于“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的安排,体现了上下分工,多方协作,实现善治共赢的意图,符合对治理体系现代化的追求。

  从“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安排来看,国家层面负责提出标准、规范认定要求。国家层面的要求包括: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区域内“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以及监督管理等,提出了对认定实施主体(可以是学校、第三方机构或专家组织)的要求,要组建政行企校多方参与的认定专家评议委员会。同时国家层面也在认定范围、严格标准、监督评价等方面提出了比较刚性的要求。

  与此同时,也为地方和职业院校有效开展“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预留了充分的自主空间,体现了刚性要求与弹性实施相结合的特点。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结合本地具体情况,以及不同教育层次、专业大类等,参照制定修订本级“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实施办法。认定工作实施主体应根据认定对象具体情况,制定“双师型”教师认定实施细则。地方和院校应妥善处理国家标准与本级标准的关系,地方制定的“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不低于国家规定的基本标准,当然地方也不宜提出过高的标准要求。

  在“双师型”教师的专业发展、激励机制、发挥作用方面,教育部对地方和院校也做出了明确而有弹性的要求和建议。按国家标准经认定的“双师型”教师称号,不是教师资格,也不是职称、职务,也不是终身性的,而是反映职业院校教师职业生涯中专业素质和能力的一种标志。“双师型”教师应该工作在职业教育立德树人、产教融合、三教改革等教育教学重要一线岗位,承担教书育人和改革创新的重要任务职责,发挥骨干和引领作用。同时,配套激励政策和实现价值认可是对地方政府部门和职业院校的要求,在职务(职称)晋升、教育培训、评先评优、课时费标准等方面应向“双师型”教师倾斜。

  (作者:和震,系北京师范大学国家职业教育研究院院长、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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